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規范市屬國有企業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規范性,有效防范投資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規范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設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經營性項目投資等。
(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探礦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投資。
(三)新設立全資子企業、合資合作、收購兼并、參股、股權置換、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四)證券投資、委托理財、信托、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債權投資。
(五)BOT、PPP等模式的投資。
(六)跨區域投資(含境外投資)。
(七)對外擔保行為。
(八)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額是指企業投入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融資資金。投資若屬同一項目分企業、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資額合并計算。
第二章 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 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和引導市屬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投資決策程序。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管理權限范圍,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管理。
(四)對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納入全面預算管理。
(五)對重大投資項目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后評價。
(六)其他法定職責。
第六條 企業是投資活動的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并承擔相應責任,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程序。
(二)編制和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三)組織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征求法律專家意見。
(四)按程序進行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五)組織投資實施,加強風險控制。
(六)開展投資分析,加強投資管理。
(七)建立投資后評價制度,開展投資后評價工作。
(八)落實項目責任制。
(九)對下級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管。
(十)其他法定職責。
第七條 企業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突出主業發展方向,有利于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投資管理制度。
(四)投資規模必須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融資能力相適應。
(五)經營性投資項目預期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六)準公共性項目要在服務重大發展戰略中探索可持續發展的盈利模式,實現綜合回報。
第八條 企業必須增強風險意識,切實防范投資風險:
(一)涉及收購兼并、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或與非國有企業進行合資合作的,應特別關注盡職調查,嚴格按法律法規做好合同管理、清產核資、資產評估以及風險評估等工作。
(二)審慎研究市外投資。
(三)嚴格控制跨區域投資尤其是境外投資。
(四)嚴格控制不以房地產為主業的企業新購商住土地。
(五)嚴禁進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嚴格控制委托理財、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等高風險投資。
(六)禁止投資于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明文規定國有企業應退出經營的領域。
(七)禁止未經合法公開或審批程序將債權變更為股權投資。
(八)嚴禁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
(九)嚴禁與資信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
(十)嚴禁將投資項目化整為零,或以股東借款等名義變相投資,規避審核監管。
第九條 企業應當明確規定全資子企業決策機構的投資權限,規范投資決策程序,嚴格控制投資行為。
第三章 投資計劃及備案管理
第十條 企業應當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已有規劃,并指定企業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的投資項目(不包括企業代建項目),應當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納入全面預算管理。投資均須進行總預算及年度預算。凡未列入當年預算的,應追加列入當年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總投資規模、主業與非主業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三)主要投資項目對企業生產和發展的作用和影響。
(四)已列入上年度投資計劃但因故推遲到本年度開始實施的重大投資項目。
(五)已列入上年度投資計劃且正在實施的重大投資項目。
第十三條 企業應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國資委上報本年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政府臨時決定的投資項目除外。
第十四條 企業對年度投資計劃進行調整的,經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審議通過后,報市國資委備案。新增加重大投資項目或對年度投資計劃內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調整的,仍視作計劃外項目處理(市政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企業逾期上報年度投資計劃的,市國資委原則上不辦理備案,相關投資項目視作計劃外項目處理。
第四章 投資的審核管理
第十六條 股權多元化市屬企業的投資項目,根據《公司法》等規定,按照該公司的章程等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市國資委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對需報市國資委審批的投資行為的合規性審查,參與過程監督、項目后評估和獎懲的實施。
第十八條 投資的管理按操作流程分為提出、內部立項、評估論證、審定、報批、實施、后評估和責任追究等環節。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提出人必須提供投資建議書或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對建議投資的背景、前景、市場分析及目的進行較詳細的說明。
第二十條 企業內部立項包括組織立項研討,出具是否立項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一條 企業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必須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對獲準立項的投資進行科學的評估論證,編制詳盡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斠酝顿Y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主要內容,是投資項目決策的基本和最主要的依據??尚行匝芯繄蟾鎽邆湟韵轮饕獌热荩?/span>
(一)項目基本概況。
(二)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市場調查和預測。
(四)項目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
(五)項目的投融資方案及效益分析。
(六)分年度進行產能與財務效益分析與評估。
(七)投資項目的不確定因素與投資風險分析與評估。
(八)投資項目總評估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中介機構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提供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專家審核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定詳盡的實施計劃,包括資金的籌措使用、投資進度安排和預期收益等。
第二十四條 投資應嚴格按照實施計劃運作和完成,并及時將實施的進展情況(是否逾期及原因、進展障礙及趨勢、使用資金是否符合計劃和預算等)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五條 企業向市國資委申請審核項目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意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其他形式投資)。
(二)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會)會議紀要或決議以及表決簽名表。
(三)法律顧問、財務總監、獨立董事、監事(會)等的書面意見,責任承諾等。
(四)涉及合資合作、收購兼并、股權置換的項目,應提交盡職調查報告、近期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法律意見書等。
(五)合資、合作方情況介紹及其對項目的貢獻說明、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項目負責人情況、投資合作協議草案、合資公司章程草案等。
(六)涉及非現金方式投資的項目,應提交擬作價投入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
(七)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或政府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意見書等。
(八)境外投資項目,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2.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3.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九)市國資委要求的其它材料。
企業應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年度投資計劃內的投資項目,企業可直接將經評審通過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國資委審核;年度投資計劃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先向市國資委申報投資項目,市國資委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如同意投資,企業可委托中介對該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如不同意投資,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進行的投資項目,達到以下限額標準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市國資委應自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辦理:
(一)對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批。
(二)對金額超過3000萬元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委初審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核。其中:投資規模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由分管國資和財政業務的副市長審批;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本數)以下的,經分管國資和財政業務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審批;投資規模1億元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后,報市委審定。
(三)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含500萬元)及以上的非主業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并按審批權限報批。
(四)境外投資項目(包括以個人名義持股設立公司),由市國資委審核,并按審批權限報批。
(五)投資額達到企業上年度期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50%或以上的投資項目,或上年度期末資產負債率超過65%的企業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并按審批權限報批。
(六)與非國有資本合作但非絕對控股也非實際控制人、且投資額5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委審核,并按審批權限報批。
年度投資計劃外的重大投資項目,市國資委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申報資料不完備的,市國資委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書。審核時限從收到補充完整的資料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八條 在企業投資權限范圍內的投資項目需事前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經市國資委審核的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以下重點情況變化,企業應及時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并同時抄送企業監事會:
(一)原計劃時間內未能實施或企業擬不實施的。
(二)不能按計劃投資時間完成的。
(三)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四)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五)項目在近期內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
(六)其他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經市國資委審核的投資項目,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需重新上報審核:
(一)項目自審核意見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未能實施但擬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投資額超過審核額度10%以上的。
(三)市國資委要求重新上報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重大投資項目,未經市國資委審核或政府同意的,不得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不得參與投標或競拍,不得進行實際投資。
第三十二條 由兩個或以上企業投資的重大投資項目,企業應聯合上報。
第五章 投資的監督與評價
第三十三條 投資的實施須建立有效的監控體系。該體系由企業紀檢或監事會、財務部門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負責編制投資實施半年報并報送市國資委。
第三十四條 投資的實施須建立預警分析系統。實施過程中已經或可預見將較大偏離原定目標情況時,投資管理小組必須及時向企業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發出預警報告。投資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致無法繼續實施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時,企業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必須及時決定是否終止實施。
企業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接預警報告后應立即召開董事會(企業領導班子)會議,與投資主要執行人員共商對策,作出調整或終止執行決定。若決定終止實施,則應及時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原因、投資損失及事后處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跨區域投資尤其是境外投資風險管理作為投資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強化境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預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融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每年必須定期組織開展投資項目的后評價,后評價報告應當及時報送市國資委。
第三十七條 市國資委根據需要選擇部分企業和項目組織開展后評價工作。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7月31日前上報上半年投資分析報告;次年3月31日前上報全年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報告應當真實、全面反映企業本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近三年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投資風險管控、投資回報等情況,并應當對重大項目做專項分析。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在投資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進行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
(二)提供虛假資料和財務數據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的。
(四)在進行資源轉讓、合資合作的過程中,由于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在投資實施和后續管理過程中因主觀原因造成資產損失的。
第四十條 企業在投資權限范圍內應依法依規、合理審慎投資,因未按規定對投資項目進行充分論證或在投資實施和后續管理過程中因主觀原因導致投資項目未能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預期收益的,市國資委將依照《清遠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和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投資的,市國資委將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